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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动为多名客户代开虚假收入证明,三罚
案例警示
某证券公司分公司多名员工在不区分客户实质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的情况下,主动为多名投资者代开虚假收入证明用于合格投资者认定,暴露出该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风险隐患较大。该分公司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被采取暂停办理需要合格投资者认定相关业务六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该分公司负责人李某、员工夏某也分别被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本案中包括夏某在内的多名员工为多名客户代开不实收入证明,使其形式上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条件,首先违背了解投资者包括收入在内的相关信息的适当性要求,进而违反该办法第二十二条“禁止经营机构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禁止性规定。
代开虚假收入证明的行为违反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核心原则,使得不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到高风险业务中,从而极有可能导致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影响机构乃至行业声誉。证券经营机构应以案为鉴,将合规要求内化于业务流程,筑牢风险防控底线,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与市场秩序。具体而言,第一,要强化内审机制,建立起多层级复核流程,通过系统校验、人工抽查等方式确保客户资料真实完整,严禁代填代签或伪造相关证明文件;第二,要深化合规培训,定期开展全员适当性管理专项培训,重点宣导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及违规后果,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法律敬畏。
相关监管案例
关于对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采取暂停部分业务措施的决定
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你分公司多名员工没有区分客户实质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主动为多名投资者代开不实收入证明用于合格投资者认定。该行为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至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你分公司对于合格投资者认定事项未尽管理职责:多名员工在投资者开具收入证明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致使用于合格投资者认定的多份材料不实;分公司亦未发现个别合格投资者投资经验证明材料存在明显错误。该行为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三、你分公司存在向非营销岗下达营销任务、合规岗招揽客户的行为,该行为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反映出你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存在较大风险隐患。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分公司限期改正,并对你分公司采取暂停办理需要合格投资者认定相关业务六个月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2025年2月14日
关于对李某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李某:
经查,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分公司多名员工不区分客户实质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一段时间内主动为多名投资者代开虚假收入证明用于合格投资者认定。该行为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至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分公司对于合格投资者认定事项未尽管理职责:多名员工在投资者开具收入证明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致使用于合格投资者认定的多份材料不实;分公司亦未发现个别合格投资者投资经验证明材料存在明显错误。该行为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三、分公司存在向非营销岗下达营销任务,合规岗招揽客户的行为。该行为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负责人对此负有责任,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现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当充分汲取教训,进一步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自身合规意识,规范从业,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2025年2月14日
关于对夏某艳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夏某艳:
经查,你在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从业期间,存在不当协助客户提供个人收入证明相关材料用于合格投资者认定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你应认真汲取教训,增强合规意识,杜绝再次发生违规行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202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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